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5,附民,476,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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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76號
原 告 鄭彩鳳
被 告 彭玉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312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並未以言詞或書狀有所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等案件,既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131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原告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照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就其失所附麗假執行之聲請併駁回之。

惟此一程序駁回判決,仍無礙於原告依循民事訴訟途逕提起訴訟,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志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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