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交易,141,201704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141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忠國
黃嘉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調偵字第1304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明文規定。

三、本件檢察官認為被告鄭忠國、黃嘉德都是觸均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的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的規定,須告訴乃論。

現告訴人鄭忠國已經表示撤回對黃嘉德的告訴,告訴人黃嘉德也表示撤回對鄭忠國的告訴,有本院106年4 月26日訊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2 紙在卷作為憑據,依照上述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諭知不受理的判決。

四、本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所規定應諭知不受理判決的情形,不得直接以簡易判決處刑,所以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一併說明。

五、應適用的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美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