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交簡上,6,201706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 年度交簡上字第6 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侑良(原名鍾朝宇)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10月31日105年度審交簡字第79號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書案號:104 年度偵字第25630 號),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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