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訴字第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鴻羽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1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鴻羽被訴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及肇事遺棄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鍾鴻羽被訴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及肇事遺棄部分,雖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7 日辯論終結,惟因本件該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宜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