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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王人傑
吳光麗
王世澤
上一原告之
法定代理人
兼 原 告 葉珀君
被 告 李柏毅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即本院106 年度交訴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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