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交附民,100,2018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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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00號
原 告 龔尊英
被 告 林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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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睿杰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交易字第307 號判決被告無罪,惟民事部分經原告於民國107 年8 月23日本院審理時以言詞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107 年8 月23日審判程序筆錄1 份在卷可參,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鄧鈞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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