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交附民,13,2017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莊媗詅
被 告 顏志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 年度交易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志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