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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陳崇文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被 告 游鎮豪
被 告 中園計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炳義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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