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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侵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諺鍠
選任辯護人 何偉斌律師
黃裕恆律師
呂宗達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20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諺鍠自民國壹佰零陸年伍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鄭諺鍠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嫌,業據證人A 女、代號0000-000000B(姓名年籍均詳卷)證述明確,並有案發路段監視錄影畫面、DNA 鑑定報告、驗傷診斷書等證據資料在卷可稽,且被告於警詢時對犯案過程能完整陳述,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 、3 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6 年2 月1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6 年5 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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