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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侵訴字第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宥霖
選任辯護人 丁俊和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志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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