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侵附民,15,2017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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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乙○○
戊○○
丁○○
甲○○
丙○○
被 告 己○○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賴鵬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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