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再,14,2017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昇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2429、247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3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政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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