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侵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政勳
選任辯護人 戴文進律師
被 告 胡承軒
選任辯護人 邱奕澄律師
鄧智勇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復偵字第18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 年12月4 日10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政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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