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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8號
被 告 賴振興
具 保 人 傅聖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46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聖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賴振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由具保人傅聖翔繳納同額現金後,已於民國105 年10月20日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以履行其具保責任,嗣本院依法拘提被告未獲,復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證,足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吳佩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尹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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