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緝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慧慧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3053號、105 年度偵字第5714號、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慧慧自民國壹佰零陸年陸月貳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曾慧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2日裁定羈押在案。
茲因被告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並已於106 年6 月20日起入監服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執丑字第1517號執行指揮書1 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另案在監執行中無逃亡之虞,其羈押原因已不存在,自應予以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