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原附民,17,2017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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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楊瑞堂
被 告 陳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 年度原易字第18號)、(106 年度原簡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楊瑞堂對被告陳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龍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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