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單禁沒,224,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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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景昌 (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06 年度執聲字第8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貳點貳壹柒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景昌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148 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確定。

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袋毛重2.22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05 年12月28日死亡,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148 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上開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含袋毛重2.2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9公克,驗餘毛重2.2171公克),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8 月15日報告編號UL/2016/00 000000 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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