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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瑋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壹支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壹玖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瑋柔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緝字第396 號、105 年度毒偵緝字第39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1 支、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12公克),經送檢驗,分別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各1 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瑋柔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緝字第396 號、105 年度毒偵緝字第39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2 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查。
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1 支、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1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03公克,驗餘淨重0.1197公克),經送檢驗,分別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5/00000000)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報告編號: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各1 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又本件之包裝袋1 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因已鑑析用罄,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龍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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