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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志源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06年度聲沒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秋榮於民國105 年8 月13日,在桃園市中壢區合圳北路2 段366 巷70弄鐵皮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嗣於105 年8 月16日上午8 時30分許,為警在上址拘提到案,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 包,然被告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102 號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業經行政簽結。
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於本件遭警查獲之施用犯行,乃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102 號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嗣經檢察官行政簽結等情,已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確認屬實,並有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透明結晶2 包,經送檢驗,鑑驗結果確均含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 紙在卷可稽,顯見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扣案物品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
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夾鏈袋共2 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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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名 稱 │ 重 量 │ 備 註 │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檢驗前毛重1.03公克,│包裝之夾鏈袋與所包裝│
│ │安非他命1包 │取樣0.0032 公克鑑驗 │之甲基安非他命於物理│
│ │ │,驗餘毛重1.0268公克│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
│ │ │。 │體而難以析離;鑑驗用│
│ │ │ │罄,已不存在,自不得│
│ │ │ │宣告沒收銷燬。 │
│ │ │ ├──────────┤
│ │ │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 │ │ │公司於105年9月6日出 │
│ │ │ │具之報告編號:UL/20 │
│ │ │ │16/00000000號濫用藥 │
│ │ │ │物檢驗報告 │
├──┼───────┼──────────┼──────────┤
│ 2 │第二級毒品甲基│檢驗前毛重0.46公克,│包裝之夾鏈袋與所包裝│
│ │安非他命1包 │取樣0.0029公克鑑驗,│之甲基安非他命於物理│
│ │ │驗餘毛重0.4571公克。│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
│ │ │ │體而難以析離;鑑驗用│
│ │ │ │罄,已不存在,自不得│
│ │ │ │宣告沒收銷燬。 │
│ │ │ ├──────────┤
│ │ │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 │ │ │公司於105年9月6日出 │
│ │ │ │具之報告編號:UL/20 │
│ │ │ │16/00000000號濫用藥 │
│ │ │ │物檢驗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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