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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博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 年度聲沒字第3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連同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博揚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1323、2133、4404、4940、5459、57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附表所示經查扣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毒聲字第427 號裁定命被告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被告於民國105 年11月4 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1323、2133、4404、4940、5459、57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而被告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附表備註欄所示證據可參,足認附表所示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2 款所管制之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仍殘留微量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經查獲之前開毒品予以沒收銷燬;
另鑑定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附表
┌──┬──────────┬─────────────┐
│編號│名稱 │備註 │
├──┼──────────┼─────────────┤
│一 │甲基安非他命1 包 │(105 年度毒偵字第2133號)│
│ │(透明結晶1 包,含袋│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 │毛重0.36公克,因鑑驗│ 搜索/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 │取用0.0050公克) │ 目錄表 │
│ │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 │ │ 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
│ │ │ 名與編號對照表 │
│ │ │3.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報告編號UL/2016/00000000│
│ │ │ 號 │
├──┼──────────┼─────────────┤
│二之│海洛因1 包 │(105 年度毒偵字第4404號)│
│1 │(粉末1 包,毛重1.02│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搜索/ 扣│
│ │公克,淨重0.79公克,│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 │驗餘淨重0.78公克)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
│ │ │ 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
│ │ │ 對照表 │
│ │ │3.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
│ │ │ 室105 年10月12日調科壹字│
│ │ │ 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二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透│(105 年度毒偵字第4404號)│
│2 │明結晶2 包,含袋合計│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搜索/ 扣│
│ │毛重2.38公克,因鑑驗│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 │取用其中1 包0.0028公│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
│ │克) │ 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
│ │ │ 對照表 │
│ │ │3.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報告編號UL/2016/00000000│
│ │ │ 號 │
│ │ │ │
├──┼──────────┼─────────────┤
│三 │甲基安非他命1 包(透│(105 年度毒偵字第5459號)│
│ │明結晶1 包,含袋毛重│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 │0.45公克,因鑑驗取用│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0.0031公克)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 │ │ 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
│ │ │ 名與編號對照表 │
│ │ │3.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報告編號UL/2016/A0000000│
│ │ │ 號 │
│ │ │ │
├──┼──────────┼─────────────┤
│四 │甲基安非他命1 包 │(105 年度毒偵字第4216號)│
│ │(白色結晶1 包,毛重│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 │1.4 公克,檢驗前淨重│ 扣押物品清單 │
│ │1.008 公克、檢驗後淨│2.扣押物品照片 │
│ │重0.998 公克) │3.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
│ │ │ 成品檢驗鑑定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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