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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振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6 年度聲沒字第3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包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振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476 、15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被告於上開案件中為警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 包,經使用2ml 甲醇洗下袋內殘留物鑑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科技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份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為105 年6 月22日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476 、15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可佐。
而該案為警查扣之殘渣袋1 包經送鑑驗結果,經使用2ml 甲醇洗下袋內殘留物鑑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科技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份附卷可稽,足徵上開扣案物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自屬違禁物無訛,而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
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核與前揭規定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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