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單禁沒,572,201710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矯德福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6 年度聲沒字第7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參瓶(驗餘淨重共拾參點柒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之液體3 瓶(驗前淨重共16.82 公克,驗餘淨重共13.75 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1 份在卷可稽,自係違禁物無疑。

又被告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32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案物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瓶3 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縱將所盛裝之液體毒品倒出,包裝瓶仍不免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併予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