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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聲沒字第39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俊憲於民國104 年4 月間某日過失輸入如附表一、二所示含Nicotine成分之禁藥電子菸油共655瓶,涉犯104 年12月2 日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25500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之電子菸油為被告所有供犯該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是沒收制度於刑法修正後乃係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及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 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 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輸入如附表一、二所示含有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油,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上揭案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業已履行緩起訴條件,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電子菸油經送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結果,均檢出Nicotine成分,倘使用於人體,則皆應以藥品列管等節,分別有該署104 年6 月1 日FDA 研字第1040019315號函及檢驗報告書、104 年6 月4 日FDA 研字第1040019316號函及檢驗報告書在卷可稽,而上開扣案物均係未經許可輸入等情,業據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供陳明確,是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電子菸油共655 瓶核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應列管之禁藥,雖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而非屬違禁物,惟上開扣案物仍不失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本案犯罪時所用之物,復未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附表一
┌───┬──────────────┬───────────────┐
│編號 │品 名 │數量(瓶) │
├───┼──────────────┼───────────────┤
│ 1 │The Quinee │100 │
├───┴──────────────┼───────────────┤
│合計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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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 │品 名 │數量(瓶) │
├───┼──────────────┼───────────────┤
│ 1 │FIZZY KOLA │100 │
├───┼──────────────┼───────────────┤
│ 2 │TUNDRA │149 │
├───┼──────────────┼───────────────┤
│ 3 │KLAUN e-juice │1 │
├───┼──────────────┼───────────────┤
│ 4 │POCARI SWEET │1 │
├───┼──────────────┼───────────────┤
│ 5 │blitzhub SHINEGUARD │1 │
├───┼──────────────┼───────────────┤
│ 6 │MILKY WAY │100 │
├───┼──────────────┼───────────────┤
│ 7 │redcube CHESHIRE │1 │
├───┼──────────────┼───────────────┤
│ 8 │blitzhub OSMIUM │1 │
├───┼──────────────┼───────────────┤
│ 9 │The Quinee │100 │
├───┼──────────────┼───────────────┤
│ 10 │Sarsa │1 │
├───┼──────────────┼───────────────┤
│ 11 │PUAKA JUICE │100 │
├───┴──────────────┼───────────────┤
│合計 │5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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