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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7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沁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聲沒字第8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沁偉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540 、541 、54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案件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 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540 、541 、54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 在卷可稽。
(二)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經送鑑定含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5 年北 市鑑毒字第165 號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見105 年度毒偵 字第3280號卷第25頁),核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
(三) 綜上,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 毒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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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案物│ 數 量 │ 成 分 │ 備 註 │
├───┼──────────┼───────┼──────────┤
│甲基安│1 包(毛重8.47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5 │
│非他命│淨重7.55公克,因鑑驗│安非他命 │年北市鑑毒字第165 號│
│ │取用0.01公克,驗餘淨│ │鑑定書 │
│ │重7.54公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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