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單禁沒,97,2017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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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金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6 年度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刀械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4 年11月26日,在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遠雄快遞貨物專區內,查獲之刀械1把,經鑑定結果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刑法第38條、第40條之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是本件就沒收部分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規定,先予敘明。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林金生前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刀械1 把,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鑑定結果,認該刀械刀刃長約52公分、刀柄長約23公分、單刃開鋒,符合列管刀械圖例及其要件,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4 年12月23日桃警保字第1040087091號函暨所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鑑驗工作紀錄相片等在卷可憑,核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法沒收,揆諸上開說明,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龔書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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