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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顧鈞豪
上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Ginkgo Biloba ( leaf)」成分之「VIGRXPLUS-DIETA-RY SUPPLEMENT PILL 」肆瓶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顧鈞豪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已修正,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即現行刑法規定。
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
而扣案含有「Ginkgo Bil-oba ( leaf)」成分之「VIGRXPLUS-DIETARY SUPPLEMENTPILL」4 瓶,係被告未經許可輸入等情,為被告所承認,自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為刑法第38條第2項所定得沒收之物,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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