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單聲沒,2,20170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珈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5 年度偵字第2948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單聲沒字第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之商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嫌,業經本署檢察官於105 年8 月25日,以本署105 年度偵字第2948號案認其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經鑑定認屬仿冒品等情,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臺北關稅局扣押貨品收據及搜索筆錄、查獲照片10張、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102 年10月9 日鑑定證明書、薈萃商標協會臺灣聯絡處102 年10月17日鑑定證明書、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102 年10月25日鑑定報告書、香港商迪生亞洲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2 年12月5 日鑑定報告書等在卷可憑,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性質上不宜任令其在外流通,而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是上開扣案物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12月17日修正第38條、第40條,增訂第38條之1 、第38條之2 、第38條之3 、第40條之2 ;

另於105 年5 月27日再次修正第38條之3 ,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規定,均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而為因應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之規定,相關特別法將於中華民國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失效,立法者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商標法第98條,並自105 年12月15日起施行,即意在以修正後之條文配合修正刑法沒收規定而為適用,資為侵害商標權犯罪沒收規定之依據;

又立法者因認沒收本質上非屬關於刑罰權事項,而於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相關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合先敘明。

三、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

四、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 年8 月25日,以該署105 年度偵字第2948號案認其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經本院核閱該偵查卷宗查明無訛。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經鑑定認屬仿冒品等情,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臺北關稅局扣押貨品收據及搜索筆錄、查獲照片10張、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102 年10月9日鑑定證明書、薈萃商標協會臺灣聯絡處102 年10月17日鑑定證明書、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102 年10月25日鑑定報告書、香港商迪生亞洲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2 年12月5日鑑定報告書等在卷可憑,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見105 年度偵字第2948號卷第16頁、第18至28頁、第35頁至40頁、第42至45頁、第46頁),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此為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意旨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由本院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以臻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龍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
│編號│扣案仿冒商標之商品名稱      │扣案仿冒商品之數量│
├──┼──────────────┼─────────┤
│ 1  │LV手提包                    │1只               │
├──┼──────────────┼─────────┤
│ 2  │CHANEL皮夾                  │5只               │
├──┼──────────────┼─────────┤
│ 3  │CHANEL皮包                  │2只               │
├──┼──────────────┼─────────┤
│ 4  │DIOR手拿包                  │1只               │
├──┼──────────────┼─────────┤
│ 5  │TOD'S皮包                   │1只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