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單聲沒,36,201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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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熊曼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6 年度聲沒字第1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如附件所示商標圖樣之手機殼陸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熊曼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調偵字第1845、185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手機殼6 個,係侵害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商標權之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商標法第98條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該條文經公告自105 年12月15日施行,本案自應適用上開規定為沒收之依據。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之手機殼1 個、5 個分別經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二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一分局扣押在案,且經鑑定後確屬仿冒香奈兒公司商標圖樣(註冊號第00000000號)之商品,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二隊扣押物品清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商標權人即香奈兒公司出具之授權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鑑定證明書、市值估價表、扣案手機殼之照片等件為憑。

準此,扣案之手機殼6 個,依現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意旨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附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註冊號:00000000號)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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