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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景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6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附有土壤之植株貳拾株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687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然扣案之附有土壤之植株20株,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輸入前揭檢疫物且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而上開扣案物品為被告所有而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業經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5 月31日以103 年度偵字第687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業已於104 年6 月19日屆滿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又扣案之前開附著土壤之植株20株,屬被告所有而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函文、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照片、托運單等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就扣案之物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佩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尹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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