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單聲沒,42,2017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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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岳恒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BURBERRY經典格紋圖樣商標之上衣壹件沒收。

理 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查被告江岳恒行為後,刑法及商標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公布,並分別於民國105 年7 月1日、同年12月15日生效施行。

依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又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核屬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2396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BURBERRY經典格紋圖樣商標之上衣1 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是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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