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聖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5 年度偵字第15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聲沒字第1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方聖偉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53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藥事法之禁藥,而該禁藥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認沒收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具有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538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5 年2 月23日以105 年度上職議字第2297號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06 年2 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菸管,均檢出含有「Nicotine」藥品成分,惟上開物品未經核准取得藥品許可證等情,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 年7 月25日FDA 藥字第1030028269號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在卷可稽,則附表所示之物既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自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且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
│編號│ 電子菸管之名稱及規格 │數量(PCE) │
├──┼───────────────────┼─────┤
│1 │SmokeJuice(Apple,30ml ,9mg/ml) │60 │
├──┼───────────────────┼─────┤
│2 │SmokeJuice(Bannan ,30ml ,9mg/ml) │10 │
├──┼───────────────────┼─────┤
│3 │SmokeJuice(Berry mix,30ml ,9mg/ml) │10 │
├──┼───────────────────┼─────┤
│4 │SmokeJuice(Bright ,30ml ,12mg/ml) │10 │
├──┼───────────────────┼─────┤
│5 │SmokeJuice(Menthol,30ml ,9mg/ml) │30 │
├──┼───────────────────┼─────┤
│6 │SmokeJuice(Mints,30ml ,9mg/ml) │10 │
├──┼───────────────────┼─────┤
│7 │SmokeJuice(Strawberry ,30ml ,9mg/ml) │10 │
├──┼───────────────────┼─────┤
│8 │SmokeJuice(Traditional ,30ml,6mg/ml) │20 │
│ │(聲請書誤載為9mg/ml) │ │
├──┼───────────────────┼─────┤
│9 │SmokeJuice(Turkish ,30ml ,12mg/ml) │10 │
├──┼───────────────────┼─────┤
│ │SmokeJuice(Turkish,30ml ,6mg/ml) │20 │
├──┼───────────────────┼─────┤
│ │SmokeJuice(Vanilla,30ml ,9mg/ml) │10 │
├──┼───────────────────┼─────┤
│ │SmokeJuice(Bright,30ml ,6mg/ml) │20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