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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沈姿瑩
被 告 徐靖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 年度壢交簡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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