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審交易,293,2017052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交易字第2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成興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調偵字第2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五日一百零六年度審交易字第二九三號案件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5日將106 年度審交易字第293 號案件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許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昱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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