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審交重附民,7,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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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彭秋蘭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被 告 呂秀梅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6 年度審交易字第10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鍾雅蘭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陳亭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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