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審交附民,177,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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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7號
附民原告 張鳳嬌
彭月英
彭春富
彭春明
彭鈴鈴
兼 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張格榮
附民被告 劉勝峰
上列被告因刑事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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