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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9 號
原 告 許玉卿
被 告 劉玠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審交易字第54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原告許玉卿於本院106 年度審交易字第548 號被告劉玠泓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時(嗣經裁定改行簡易判決程序,現以107 年度審交簡字第217 號案件審理中),對於被告劉玠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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