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審交附民,60,2017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黃慧琴
被 告 翁曉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審交簡字第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鍾雅蘭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