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耀輝
被 告 陸家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審原交簡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鍾雅蘭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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