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審原附民,27,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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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原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郭春發
被 告 蘇豐傑
黃文彬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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