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審易,206,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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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206號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鍾佳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6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佳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即具保人鍾佳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並於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釋放。

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託臺灣士林、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派警前往拘提未果,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桃園地檢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士林、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等在卷可憑。

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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