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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5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澄輝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段誠綱律師
陳彥潔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7 年11月21日上午9 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進行審理程序,屆時且將通知「怡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到庭參與沒收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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