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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5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華
選任辯護人 范志誠 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緝字第5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文華係桃園市桃園區民安路73巷百年皇宮社區住戶林淑輝之前夫,告訴人沈美華係百年皇宮社區總幹事。
緣陳文華於民國104 年8 月24日下午5 時許,前往百年皇宮社區警衛室欲領取林淑輝之信件,因沈美華認其非社區住戶,且林淑輝未通知警偉室有關陳文華將前往領取信件之事,故當場撥打電話向林淑輝查證後,始同意陳文華領取林淑輝之信件。
詎陳文華因不耐久候,且認沈美華前開舉動對其不尊重,而心生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百年皇宮社區警衛室,對沈美華稱:「總幹事很囂張喔! 社區的管理金從新臺幣(下同)1,000 萬花到600 萬,總幹事跟委員私相授受。」
,而指摘不實事項,足生損害於沈美華之名譽。
嗣沈美華上前質問陳文華,欲請其解釋為何對其指摘前開不實事項,陳文華復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沈美華並將其拉扯倒地,致沈美華受有頭部外傷及臀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陳文華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同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等語,惟查,上開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及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沈美華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為憑,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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