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審簡,164,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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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1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偉勲
選任辯護人 呂紹宏律師
黃仕翰律師
蔡皇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偉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偉勲於民國105 年7 月4 日凌晨3 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2 樓「藍色天空PUB 」內,見店內燈光昏暗,且鄰桌客人因酒意而未注意四周,認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鄰桌客人黃志清、吳哲立、鄭吉雄放置於各自包包內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將上開物品藏放於隨身口袋內,惟尚未離去現場之際,黃志清發現遭竊,吳哲立之母陳麗珠旋撥打附表編號二所示吳哲立遭竊之行動電話後,發現該行動電話在林偉勲口袋內,林偉勲見事跡敗露旋由店內側門逃逸,該PUB 店長何威見狀隨即上前追趕並報警處理,嗣於同日凌晨3 時45分許,林偉勲在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內為警當場查獲,並起獲如附表所示之物。

案經黃志清、吳哲立、鄭吉雄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林偉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黃志清、吳哲立、鄭吉雄、證人何威、陳麗珠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中之證述。

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黃志清出具之認領保管單、鄭吉雄出具之贓物領據、吳哲立出具之認領保管單、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警方密錄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及起獲物照片。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按行為人實施犯罪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但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故於刑法廢除牽連犯及連續犯後,應依個案情狀,考量一般社會通念及刑罰公平原則,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論以接續犯或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於上開時、地,先後竊取告訴人黃志清、吳哲立、鄭吉雄各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3 人之財產法益,觸犯3 竊盜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公訴意旨認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容有誤會,併此指明。

㈢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竟圖不勞而獲,恣意為本件竊盜犯行,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惟念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非無悔意,並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財物,業經各該告訴人立據領回,有各該認領保管單、贓物領據等在卷可考(見偵字卷第24-26 頁),足認該等財物已實際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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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告訴人  │           遭竊物品                     │
│號│        │                                        │
├─┼────┼────────────────────┤
│一│黃志清  │現金新臺幣13,000元、黃志清之機車駕照1 張│
│  │        │、技術證1 張                            │
├─┼────┼────────────────────┤
│二│吳哲立  │I Phone 6plus 銀色行動電話1 支(附綠色手│
│  │        │機保護殼,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    │
├─┼────┼────────────────────┤
│三│鄭吉雄  │HTC 桃紅色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00│
│  │        │58132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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