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審重附民,17,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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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聯賀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永禮
被 告 林原竣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6 年度審訴字第16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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