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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42號
原 告 陶宏榮
被 告 劉葉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桃交簡字第21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顏嘉漢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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