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桃簡,69,2017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桃簡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辰霖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父 戴天賜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速偵字第609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戴辰霖竊盜,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將犯罪事實欄一第1 至6 行所載前科補充更正為「戴辰霖前因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19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㈡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3 年度竹北簡字第116 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確定;

㈢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2 年度竹北簡字第32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

㈣竊盜案件,同法院以102 年度竹簡字第749 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

前揭㈠至㈣所示4 罪接續執行,自民國103 年10月7 日起算,於104 年4 月4 日期滿執行完畢(前揭㈠至㈣所示各罪,其刑期起算日期至指揮書執畢日期依續分別為103 年10月7 日起至104 年2 月6 日止、104 年2 月7 日起至104 年2 月26日止、104 年2 月27日起至104 年3 月17日止、104 年3 月18日起至104 年4 月4 日止,除拘役部分外,於本案構成累犯)。」



及證據部分,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戴辰霖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有如上開補充更正後所示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另被告雖因情感性精神症,致其對外在事務判斷能力顯有不足,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之表達範圍顯有不足,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6 年1 月5 日以105 年度監宣字第243 號裁定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有上開裁定1 份(見本院卷第12頁至第13頁反面)存卷可按,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案發時伊看到告訴人即被害人鍾金惠之皮夾放在包包內,包包放在麥當勞櫃檯旁邊的桌子上,皮夾露出一點在包包外面,伊當時住在桃園,要繳房租,房租有點貴,所以想偷告訴人的皮夾來繳房租,伊就趁沒人注意之際,伸手去拿告訴人的皮夾,再藏在伊衣服內,離開現場,伊知道皮夾是別人的東西,不是自己的,不能隨便拿走,伊也知道偷東西是法律禁止的行為,會被法院判刑處罰等語(詳見本院卷第25頁反面至第26頁),則被告於為本案犯行之際,尚且知悉其行為係法律所禁止,然因缺錢繳納房租,仍著手趁無人注意之際,以前揭手法竊取告訴人之皮夾,以遂行其目的並避免為他人查覺,足認被告於行為時,並未因其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自無依刑法第19條之規定不罰或減輕其刑之情事,附此敘明。

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任意攫取他人財物,輕忽他人之財產法益,所為非是,惟其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其所竊得之財物,業由告訴人立據領回乙節,有贓物領據(保管)單(見偵字卷第19頁)、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記錄表(見本院卷第28頁)各1 份附卷可稽,兼衡其為中度身心障礙者,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1 份(見本院卷第14頁)存卷可參,並有前揭因情感性精神症,經法院裁定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及其於本案之犯罪手段、所竊得財物之價值與其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而被告於本案所竊得之財物均已發還告訴人,業如前述,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