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黃錦堂
被 告 戴宏燔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05 年度桃簡字第25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許容慈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