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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桃簡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游福生
被 告 黃國華
黃廷凱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桃簡字第415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子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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