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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桃簡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陳宥蓁
被 告 楊昆運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6 年度桃簡字第646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美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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