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桃簡附民,60,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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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桃簡附民字第60號
附民原告 呂武成
附民被告 徐逸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桃簡字第32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美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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